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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范晓(上海科技管理干部学院)
2021年9月,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自此,中国开启“加入CPTPP时间”。与RCEP侧重于传统的货物贸易关税优惠不同,CPTPP更侧重于服务贸易、高科技、知识产权、数据流动等新业态领域,相关规则标准更高更严格(被称为“金标准”)。中国加入CPTPP深度契合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时代特征。有助于中国成为亚太地区两大自贸区的最大经济体,获得两大自贸区的主导地位,为中国赢得更多的发展主动。
一、CPTPP实则是区域科技协定
作为贸易协定的CPTPP,实则是成员国对新兴科技领域主要议题作出规定的区域科技协定。CPTPP对数据流动、知识产权、隐私保护等作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其中的数字贸易条例最初很大程度上由美国精心制定,部分是受美韩贸易协定启发,条例在美墨加贸易协议(USMCA)中有所反映,包括了数据移动治理以及互联网中介责任保护方面的更强有力的规定。
目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加速演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来数字经济的繁荣,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表征,是当前和未来世界经济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加速布局数字经济,以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随着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不断融合、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数字贸易的发展状况、趋势及相关规则的构建,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议题。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显示,从规模看,2020年全球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占比已达到61%,在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下降20%情况下,数字化服务贸易仅下降约5%。2021年9月,中国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0》显示,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口径测算,2020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额为2947.6亿美元,同比增长8.4%,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44.5%,成为服务贸易新的增长点。预计到2025年,中国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50%左右。
就数字服务贸易规则布局来看,2016年7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成立“数字贸易工作组”,旨在帮助本国企业扫清阻碍全球数字贸易的壁垒。随后,美国在WTO、G20、APEC、OECD等国际舞台上推崇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源代码保护、电子传输免税等主张,并与加拿大、墨西哥、日本先后签署美墨加贸易协议(UMSCA)和美日数字贸易协议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欧盟坚持规则先行,重视数据治理和人工智能伦理。在数据保护方面,2018年6月正式实施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堪称最严厉的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4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饱受争议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版权过滤”的义务。
对比CPTPP,中国加入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虽有相似的数字贸易规定,然而,在诸如跨境数据自由移动、禁止服务器本土化的主要承诺,免受协议争端解决机制约束,意味着RCEP电子商务章节允许不服从规定。比如,成员可随意免除自身受到禁止数据本土化以保护其必需的安全利益这一禁令的约束,且不能由其他方提出质疑。RCEP对欠发达国家在遵守数据转移规定方面给予宽容期。无疑,CPTPP对数字贸易相关方面的规则门槛高于RCEP,加入CPTPP有利于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新规则体系的构建,有利于中国相关规则对接国际,有助于中国提升在全球范围内的技术研发创新话语权和主导权,加快融入全球数字经济网络,也为中国深化对内改革提供倒逼动力。
二、签署CPTPP给成员国数字经济带来的利益
近期,国际知名智库机构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SIS)的两份研究报告较详细地分析了CPTPP成立两年来为成员国数字贸易带来的利益。
(一)国际环境动荡之下CPTPP给成员国带来的利益
在CPTPP成立的第二年开始,成员国先后遭受供应链中断、新冠疫情带来的需求冲击,而积极面是电子商务加速发展,包括跨境电子商务。CSIS研究报告认为,动荡时期,被称为“技术超级明星”的日本和新加坡正在致力于增加可数字化交付服务。
由于CPTPP实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巩固了跨境数据自由移动和数字产品贸易自由化,带火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在整个2018年,即CPTPP签署之年,澳大利亚、日本、新西兰,尤其是新加坡,扩大了向CPTPP区域的服务出口,尽管这是在向世界其他国家服务出口非常强劲增长的背景下。日本、马来西亚、新西兰和新加坡特别增强了向CPTPP成员伙伴出口的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如通过在线交付的计算、专业和工程服务。马来西亚表现也很强劲,向CPTPP成员出口的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增长16%。CPTPP区域的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口也实现了增长。主要来自日本和新加坡,两国也互为彼此最主要的数字贸易伙伴,其双边贸易占所有CPTPP成员区域内可数字化交付服务贸易的57%。
新冠疫情期间,CPTPP成员的国内电子商务显著增长。根据多种统计,马来西亚2020年B2C电子商务增长近25%,越南增长30%,墨西哥增长32%,秘鲁增长40%。数字背后是企业数字化和线上销售为推进数字贸易奠定坚实基础。
(二)CPTPP电子商务相关条例是成员扩大贸易的根本动力
首先,CPTPP电子商务条例对成员国已经出口、在线销售并把获取和利用跨境数据作为业务基石的相当多公司来说,非常及时、高度相关。
CPTPP包括强有力的数字规则,提供深度且最迅速的市场准入,形成已在线销售、出口且在经营中较强使用数据类公司的财富。相当大比例受调公司(38%的微型公司、81%的大公司,尤其是大中型出口公司)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出口,包括出口到CPTPP区域。
CPTPP的电子商务条例对许多业务中需要获取和利用跨境数据的公司也非常重要。受调公司中约有65%的公司跨境移动数据,16%转移国外个人数据,16%转移数据到国外附属公司,27%通过海外平台移动数据。纵观不同规模和行业的公司,出口公司尤其会跨境转移数据,包括有关公司海外客户的数据,以及与国外附属公司间的。另外,41%的受调公司使用云计算服务存储数据。
其次,受调公司(尤其是使用数据的小型线上销售公司)认为CPTPP在数据转移自由、禁止服务器本土化、促进消费者隐私和保护、服务自由化等方面的条例对其经营尤其有利。
针对CPTPP具体条款,CPTPP用户,即出口到CPTPP区域的公司中,41%小微型公司和69%大中型公司发现CPTPP的关键电子商务条例对其非常有利或比较有利,对线上销售、出口公司来说,获利尤其大。在小型线上销售、出口公司中,有73%发现CPTPP关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条例对其比较有利,或非常有利。约66%发现CPTPP关于禁止服务器本土化的条例对其是有利的。61%发现服务贸易自由化条例是重要的。相关公司也强调,CPTPP承诺成员国保护消费者免遭不需要垃圾信息干扰和保护消费者隐私的条例是有益的。
对于大中型公司,以上利益更大。比如,83%的公司强调数据自由流动是有利的,76%强调禁止对电子传输征税是有利的。出口到CPTPP区域的越南公司和墨西哥公司对CPTPP电子商务相关条例的看法相当,超过80%的越南公司认为CPTPP的数据转移规定对其业务非常有利,或比较有利。
三、CPTPP下成员国发展数字贸易面临的挑战及主要问题
CSIS研究报告显示,数据隐私、数据转移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规定是CPTPP区域公司(尤其是最有前景的线上销售公司)开展线上出口最大的挑战。
(一)数字经济和政策问题对CPTPP区域内寻求线上出口的公司来说是一个重要挑战
约43%的受调出口公司尤其关心国外的数据隐私规定,32%担心数据本土化和复杂的线上消费者保护规定会成为其扩大出口的关键挑战。这些挑战对从事出口和线上销售的小公司来说显得更为迫切,62%和38%的公司分别认为数据隐私、数据本土化规定是其扩大线上销量的挑战。国外消费者保护规定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关心也折磨着公司。销售-出口公司,即已在国内线上销售还没出口的公司,尤其担心其能否与国外市场准入规定相符合,能否有效管理物流成本,以及能否在不同的数字规定中游刃有余,包括不同国家层次消费者保护法。越南公司尤其认为满足数据隐私和消费者保护规定是不小的挑战。
(二)CPTPP数字贸易相关规定执行质量是成员国公司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CSIS研究显示,如果再谈判,受调公司普遍希望确保协定得到较好地执行,越南公司尤其关心执行质量。对电子商务章节和投资者条例执行情况的调查数据显示,出口到CPTPP区域的受调公司对越南和墨西哥评分最差,而大多数公司对日本和新加坡的执行评分较好。研究显示,对CPTPP规定的应用依然存在不一致,比如,批准CPTPP后越南采取了限制性网络安全法,要求技术公司取消政府认为具有攻击性的内容以及在越南境内数据本地化。相应地,墨西哥在批准CPTPP和美加墨协定后,已经讨论了会使跨境数据移动复杂化的规定。
受调公司把规则执行置于较优先位置,包括降低线上销售税、更完善的线上责任方面规定及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希望贸易谈判者解决和促进公司的数字化身份,以改进数字交易中的信任。也希望扩大协定范围,比如确保金融服务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解决数字化标准,以便不同成员国的数字化平台能交互操作。
四、对中国加入CPTPP在电子商务相关条例方面的建议
中国已正式提交加入CPTPP的申请,但由于CPTPP标准较高且更严格,将经历较长的准备和谈判过程。以CSIS研究为基础,对中国加入CPTPP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快部署研究力量,注意学科交叉融合,尽快培养出懂法律、服务贸易、数字经济、科技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对数字技术及相关领域治理方面的研究,研究CPTPP成员国,尤其是日本、新加坡等数字贸易发达国家的数据隐私、数据流动、知识产权方面相关规定及其相关技术(加密、保密计算),研究成员国相关规定对接CPTPP规则情况。要将这方面的研究置于和基础研究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是尽快实施对国内从事电子商务、跨境电商经营主体的调查研究,掌握其对数字贸易相关条例的了解和运用情况,发现其在跨境电子商务中遭遇的瓶颈制约。具体操作上,可重点调研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区内企业。重点跟踪中小企业,确保占市场绝对主体地位的中小企业数字贸易方面诉求与CPTPP实现较好对接。
三是尽快部署对中国加入CPTPP在执行相关规定时执行成本及可能获益的估算。RCEP成员国与CPTPP成员国有较高的重合度,可以利用中国与RCEP、CPTPP重合成员国贸易数据,对加入RCEP、CPTPP展开多层次的成本-收益测算。
四是建议选择北京、上海、深圳等数字经济基础较好、数字贸易较发达的城市进行系统模拟和压力测试,为中国加入CPTPP在电子商务相关条例方面提供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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