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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
一、案例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8日上海解放日报头版报道,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将中国发明专利“增强激动型抗体活性的抗体重链恒定区序列”及其国际同族专利一个靶点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上海某医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实施,合同总金额约3亿元,包含研发、销售里程碑付款。2019年,该专利的其他靶点以8.28亿元合同总金额,独占许可苏州某医疗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实施。上海盛知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知华)促成了上述这两项交易,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上观新闻2019年9月4日报道,2015年盛知华承担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价值提升与实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该项目的实施中,盛知华促成了6项成果的交易,成交总金额近10亿元,其中包括上海交大医学院与苏州公司的8.28亿元交易。
上观新闻的该报道对盛知华的“八步法”及对该项目的技术转移服务情况做了介绍。盛知华促成科技成果的交易,一般要经过发明评估、专利价值培育、专利质量管理、技术熟化增值、全球范围精准化推介、协调受让方内部评估、交易估值定价、合同谈判与合同履行监督等8个阶段,盛知华称之为“八步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李教授于2016年参加盛知华举办的知识产权讲座后,主动联系,请盛知华为转化其完成的激动型抗体研究成果提供专业服务。2011年,李教授在小鼠实验中发现,激动型抗体的可结晶段功能与常规的细胞毒类抗体完全不同,在特定条件下能增强抗体活性、消灭肿瘤细胞,并将这一重要发现发表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科学》上。此后又经过多年的研究,李教授发现了普遍适用于针对“肿瘤坏死因子受体”靶点的激动型抗体,并经改造获得了能显著增强人体靶点活性的激动型抗体。
为推进该成果的转化,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盛知华团队在全球专利、科研和市场等文献检索基础上,进行了商业价值和专利性评估,认为该成果有广阔的商业应用前景,但其技术成熟度仍处于早期阶段。在李教授公开发表相关论文前,盛知华团队基于当时的实验数据撰写了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了中国发明专利。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很有限,专利价值不太高。为此,盛知华团队帮助李教授设计了多项实验,取得了新的数据,并利用新的数据又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经过审查答复,两件专利合并后的权利要求范围得到拓宽,其权利要求覆盖多种肿瘤和多个药物靶点,成为一件平台型发明专利。此后,通过PCT国际专利流程申请了美国、欧盟和日本专利。
因苏州公司的开发能力有限,只能实施该专利的部分靶点,进而无法完全实现该专利技术的重大商业和社会价值。经与苏州公司反复沟通,得到其认可后,盛知华将一个靶点授予上海公司。据报道,上海公司“将利用专利技术,开发以多种实体瘤和血液肿瘤为适应症的创新药”。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的一个突出亮点是一件发明专利先后进行了两次独占许可。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覆盖多种肿瘤和多个药物靶点”,每开发一个肿瘤药物或药物靶点,投入都很大,周期也很长,不确定性及其潜在风险都很高。据上观新闻2019年9月4日的报道,本案例的苏州公司是国内一家投资机构与发明单位、发明人和盛知华四方于2018年底在苏州注册成立的,并取得了该专利在部分靶点上的独占使用权,将对至少4种抗肿瘤候选药物进行开发,总合同金额达到8.28亿元,包含百万元级入门费和年度专利授权维持费,以及每种候选药物约2亿元的里程碑付款,外加销售额提成。据2021年1月18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公司获得了该专利一个靶点的独占使用权,“开发以多种实体瘤和血液肿瘤为适应症的创新药”,并计划于2021年底向国家药监局申请临床试验批件。
本案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合同总额高,两次许可的合同总额高达11.28亿元,引人注目。
一件专利允许两家公司独占实施“专利拆分许可”,初看似乎不可思议,其实道理很简单。本案例中的苏州公司和上海公司分别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同一件专利的不同靶点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彼此间不存在冲突和竞争。这就好比将一套住房不是租给一户人家或一个人,而是进行适当拆分,分别租给两个(及以上)的人。这种做法,分别减轻了苏州公司和上海公司实施该专利的投入与负担,可更好地实现该专利的价值。
据盛知华CEO纵刚介绍,“专利拆分许可”模式在国际上较为常见。“专利拆分”有多种拆分方法:一是按照区域、领域、部门等进行拆分,这种做法在国内比较普遍;二是按照权利要求进行拆分,如本案例的做法。本案例的“专利拆分许可”模式在国内并不多见,仍是创新之举。从上述情况看,本案例有以下六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平台型专利。本专利属于平台型专利,也被称为基础专利,是基础研究取得的成果,其原创性比较强,发展前景也比较好,具有拆分的价值或拆分的必要。在基础专利的基础上进行应用开发所取得的发明创造,其专用性比较强,一般不具备拆分许可的价值。
第二个关键词:创新药。该专利属于生物医药领域,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应针对疾病有明确或特殊的疗效,如果一项技术对多种疾病有疗效,应按疾病开发药品。本案例的专利“覆盖多种肿瘤和多个药物靶点”,可按照肿瘤类型或药物靶点进行拆分许可。这就要求技术转移人员具有较深厚的生物医药专业背景。
第三个关键词:专利质量。高质量专利=高水平的研发+高质量专利申请。李教授的研发是高水平的研发,再加上由盛知华负责撰写专利申请书及权利要求书,并对专利进行了增值培育,才取得较大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专利申请的专业性很强,既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背景,也要精通《专利法》及相关规定和专利审查规定与流程。这两者盛知华都具备。如果以提交专利申请件数为收费模式的专利代理机构负责撰写专利申请,是很难保证其申请质量的。
其中,有三个细节要注意:一是在论文发表前提出专利申请。公开发表论文,往往要公开研究成果与数据,导致研究成果丧失新颖性,进而失去商业价值。在李教授公开发表相关论文前,盛知华团队基于当时的实验数据撰写了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了中国发明专利。二是盛知华帮助李教授设计多项实验,补充新的数据,并在此基础上又申请了一件专利,其目的是要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这被盛知华称为专利价值培育。三是两件专利合并审查,获得了比较宽的权利要求范围。这说明两件专利是密切相关的,合并审查,可更好地确定其权利要求范围。也许,一般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做到在论文发表前撰写专利申请书,但很难做到帮助李教授设计新的实验进行专利价值培育,也较难做到将两件专利合并审查。
高质量专利与高价值专利不同,后者是指具有高的商业价值,不仅要求专利质量高,还与该专利所处领域及其市场前景有关。
第四个关键词:专利拆分。从权利要求的角度进行专利拆分是高度专业的操作。将该专利的一些靶点授权苏州公司独占使用,一个靶点授权上海公司独占使用,这种专利拆分要求该专利的权利人或者中介机构有较高的操作技巧,使之拆分合理,同时能说服被许可方接受。在本案例中,苏州公司是由国内投资机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明人和盛知华四方投资设立的,只有国内投资机构接受,苏州公司就接受了,因而不是太难。因盛知华CEO纵刚曾在美国高校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多年,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将专利拆分许可的做法移植到国内,对他来说得心应手。对于一般的专利权人或技术转移机构来说,这种专利拆分许可却是新鲜事了。
第五个关键词:交易时间。从2016年李教授与盛知华结识,到2018年成立苏州公司,2019年9月进行第一笔交易,经历了3年时间;到2021年初完成的第二笔交易,经历了4年多的时间。一项服务要经过三四年时间才能完成并收取一笔佣金,而且随着两笔交易合同的履行,才能陆续收取一些佣金。在赚快钱的时代,哪个机构有如此大的经济能力承受得起如此漫长的收费模式?
第六个关键词:张江专项的资助。本案例纳入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价值提升与实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助范围。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完成了6笔技术交易。盛知华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提供的服务是被其称为“八步法”的全过程服务。退一步讲,如果没有张江专项资金的资助,按照“八步法”实施的技术转移服务,该怎么收费?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能接受这样的收费方式吗?或者按照技术合同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能支撑盛知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吗?
总之,以独占许可方式把各个靶点的专利权拆分授予多家企业实施,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转移服务。因专利拆分且合同金额高,就可以认为是一个经典的案例,在国内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势必会有人积极效仿。其经典性,不必以收费高低衡量,也不以项目是否成功来衡量,而是以专业的操作。唯有专业,才能做到极致。
三、思考与启示
解放日报记者采访笔者时,就本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也引发笔者以下几个方面的深入思考。
第一,盛知华的“八步法”是高水平、高质量、高度专业的科技服务。“八步法”从“发明评估”到“合同履行监督”的整个过程,一环扣一环,前一步是后一步的基础和前提,前一步的工作质量要在后一步得到检验,后一步的工作成果是在前一步的基础上实现的。盛知华将“八步法”比作农民种地,要使科研取得“丰收”,就必须在科研中完成“耕地、播种、施肥”等一系列工作。从项目数量来看,是逐步收缩的。达不到高质量专利要求的科研活动会被淘汰,或者服务要中断。因此,“八步法”的每一步的工作都要求团队成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同的步骤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有所不同。其间需经历的过程有长有短,其工作成果往往不会立竿见影。只有高水平的研发,有很好的发展前景和诱人的预期,才能激发起强大的动力。因此,只有高水平的研发,才能配得上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
第二,“八步法”的服务远远超出了技术转移服务的范畴。发明评估就是评估发明创造的质量及其完整性,以判断能否申请知识产权,属于技术咨询服务;专利价值培育是充分利用发明评估结果,指导科研人员做进一步的研发,以提高专利价值,也属于技术咨询服务;专利质量管理是指在专利申请、授权等过程中确保获得高质量专利的管理活动,包括在专利审查中争取更大的权利要求,所提供的服务属于知识产权服务;技术熟化增值是指提高专利技术成熟度而提供的增值服务。上述四项服务都是为了取得高质量、可交易的专利,应属于研发服务或知识产权服务,不宜列入技术转移服务。全球范围精准化推介、协调受让方内部评估、交易估值定价、合同谈判与合同履行监督才是技术转移服务。“八步法”是从研发到转移转化的全链条服务。仅收取技术转移服务佣金,是难以支撑全链条服务的,唯有分阶段计费才行。
第三,“八步法”服务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盛知华自2015年至2018年间实施张江专项,只做成了6笔技术交易,交易总额近10亿元,也就是其他5笔技术交易总额不到2亿元。一方面,这与使用“八步法”提供服务的周期比较长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八步法”的可用武之地目前还不多。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高水平的研发活动不多;二是“八步法”服务太奢侈,一般“用”不起。可能缺乏“用”的意识,也可能缺乏“用”的政策,还可能缺乏“用”的渠道,即不知道市场上有“八步法”的服务。无论哪种原因,都说明“八步法”服务的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还需要大力培育,包括给予政策扶持、完善科研经费管理等。市场上有足够多的高水平研发活动,才能支撑高水平的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和技术转移服务。
第四,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与高水平的研发、完善的科研管理同等重要。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可帮助科研人员明确研发方向,加快研发进程,获得高质量的研发成果,获得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因而可使研发增值。同时,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需要完善的科研管理作保证,因完善的科研管理可使研发与转移转化高度耦合,相互促进。
第五,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更乐于使用科技成果许可方式。科技成果转让一般不需要太多的技巧,无非是成交金额大小、支付方式等,而作价投资的复杂性在于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多、环节多,而且两者都可能涉及资产评估,前者主要适用于比较成熟的成果,后者主要适用于需要科研人员深度参与的成果转化项目。而许可则不同,可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可以分国别、地域、行业部门、专业领域进行独占许可;可以按照权利要求拆分许可;可以按年限进行许可;可以将许可与新公司设立结合起来;等等。通过各种方式的使用,可将一项成果的各方面价值“吃尽榨干”,真正实现其价值最大化。与此同时,许可方还可对该成果进行后续研发,不断创新,进而实现可持续创新,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变化多才需要技巧,而技巧运用得好不好,就体现出其专业水准来。因此,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转移人员,比较喜欢使用许可方式进行交易。
四、几点建议
第一,技术转移服务仍处于培育阶段,还需要政府大力支持与培育。张江专项对盛知华的资助,使盛知华做成了6笔交易,用4年多的时间做出了“专利拆分许可”案例,探索出了“专利拆分许可”模式。一个案例可以成就一个模式,但难以成就一个商业模式。本案例具有很好的示范带动效应,但并不能使盛知华走出经营窘境。《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给予奖补。”但仅仅对技术交易进行奖补还是远远不够的,盛知华提供的“八步法”服务是高水平研发所必需的,但要解决经费来源问题,应允许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根据国内技术市场发育情况,适应国情,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和模式。盛知华花三四年的时间做成一项成果的交易,收取的佣金难以支撑其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于一个营利性机构,仅靠政府的资助是远远不够的,自身必须有较强的造血功能,必须先活下来,即基于自身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必须准确定位,找到适合自身发展的营利模式。例如,有的技术转移机构对服务对象进行准确定位;有的拓展服务内容,开展技术转移培训、组织技术对接活动等。
第三,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在研发过程中,要主动寻求专业的技术转移机构担任自己的研发顾问。研发顾问提供的是增值服务,有助于提高研发质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其商业价值,进而增强研发的目的性、商业性,有助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以商业价值大小对研发项目及其预期成果进行判断,可强化研发与转化之间的有机衔接。
第四,高校院所对于高水平的研发活动,要注重引入专业能力强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服务。高校院所应完善科研管理,统筹好科研、科研管理和技术转移三者之间的关系。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有700多所高校院所引入了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单看数字,已经不少了。但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参差不齐,服务内容也不尽相同。不同水平的研发项目,需要的技术转移服务也不一样。对于高水平的研发活动,需要专注于该行业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关于作者】
吴寿仁,曾任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体制改革与法规处处长,上海市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副所长。著有《科技成果转化操作实务》《科技成果转化疑解》《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导读》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解析》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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