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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晓光1 ,张亚莉2
(中国科协创新战略研究院;华北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制度出现的理论基础在于以授予垄断权的方式纠正市场失灵,激励私人部门在创新方面投入更多要素资源,进而促进技术创新。照此逻辑和推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新和增长必然产生显著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然而,国内外相关的实证结果与上述理论预期却存在较大偏差,并不能完全支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创新”的论断。因此,本文基于实证研究的结论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技术创新的传导机制,并对知识产权制度与技术创新作用进行阶段性分析,从而论证了已有的实证结果。
国内外学者大部分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是双刃剑。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的源泉。知识产权保护既通过信息公开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同时又为知识产权所有人获得垄断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保护创新者的相关利益,激发创新积极性、吸引投资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过度的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带来消极作用,阻碍创新的扩散。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与技术创新所处阶段和水平相适应,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创新的顺利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过强或不足都会阻碍技术创新,两者的相互左右在创新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技术创新活动的市场失灵特征
技术创新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特征,主要体现在知识外溢与创新风险两个方面。
任何一项技术创新首先是创新知识的创造和生产。知识本身是一种信息,天然就具备流动性和扩散性特征,同时又具备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基于创新活动而产生的创新知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外溢,即从创新主体向外界传播。此外,在产品创新中,创新知识都将物化为各种创新产品,而创新产品的销售和流通也会带来创新知识的外溢。
创新知识的外溢,本质上都是创新者应从创新活动中获取的商业回报通过创新知识的流动和传播而为社会其他成员所分享。根据创新回报分享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创新知识外溢分为租金外溢和纯知识外溢两种。租金外溢指的是,当创新知识物化为新产品对外销售时,其市场价格往往不能完全反映出创新带来的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提升,或者说低于创新知识应有的价值;产业链下游企业以上游企业创新产品作为中间投入所形成的最终产品,也会由于质量或性能的提升而获得额外商业价值;下游企业获得的额外收益,从根本上来源于上游创新活动的溢出,是上游创新产品未能完全获得创新租金而向后转移的结果,因此称之为租金溢出。纯知识外溢是指由于人员交流、人才流动、研发合作等原因,导致创新知识逐步被创新主体以外的其他企业所掌握,并通过模仿开发出竞争性产品,共同分享创新活动所带来市场租金的情形。
无论何种创新知识外溢,其最终结果都是让社会其他成员享受了创新主体创新成果所带来的正外部性,对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中,租金外溢会激励产业链的不断延伸,从纵向扩大产业整体规模;而纯知识外溢则会直接带来产业规模的横向膨胀。对于创新主体来说,无论何种创新知识外溢都是无法避免的。在租金外溢的过程中,创新主体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获取相当的商业性收益,因此,这种外溢方式能够为创新主体所接受。相比之下,纯知识外溢的过程中,创新主体不仅无法获得任何商业回报,而且还会带来大量竞争者,迅速分摊创新活动产生的超额利润和社会收益。任何创新都需要大量的投入,过度的纯知识外溢必然导致创新收益无法弥补创新成本,进而导致创新活动供给的严重不足。
创新的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也是影响创新供给的重要因素。创新本身是具有冒险性的活动,其失败的可能性始终存在。通常,创新决策都是在高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做出的。未来知识和技术的发展、市场、产品需求和技术的潜在用途都难以预料;产品创新、过程创新、市场创新和组织创新也都具有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高投入,即便是前期收集相关信息也非常耗时,且成本颇高。因此,创新的高风险特征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激进式的技术创新来说,风险更是无处不在。从基础研究开始,到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再到生产制造,每一个环节失败的可能性都很大。由于既有技术的存在和新技术在成熟度方面的不足,即使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取得成功,在实现商业价值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风险,包括“市场(接受)风险”“运营管理风险”“政府规制风险”等等。
高风险和不确定性会影响企业的创新决策,也会增加企业创新获得外部资金的难度,最终降低创新主体的创新意愿,进而减少全社会的创新供给。
二、知识产权制度影响技术创新的传导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传导机制,作用于微观主体(企业)的行为决策来实现。在传导机制中,作为传导中介的R&D投入、技术传播及扩散、企业融资能力、FDI及技术转移等因素如何变化直接决定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效果。不同实证研究结果存在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传导中介在不同条件下做出的不同反应。本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的传导中介对可能的传导机制进行梳理。
1.知识产权制度与R&D投入
知识产权制度最初都是在某个国家内部实施的,其基本逻辑就是通过授权垄断,使创新企业能够从其创新活动获得更多的专属性收益,从而激励创新企业进行更多的R&D投入。在R&D投入产出效率保持基本不变情形下,创新企业的创新产出也将与R&D投入保持同步增长。从比较静态的视角来看,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知识产权制度将带来创新企业R&D投入的增加,进而提高创新产出,最终促进经济增长。然而,“其他条件不变”的假设过于理想化,从微观主体(企业)的R&D投入决策,到R&D活动的创新产出,每个环节都会受到其他因素影响,不同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很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创新及增长结果。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在增加既有创新活动补偿和回报的同时,也可能减少技术创新的机遇,增加后续创新活动的难度,从而影响R&D投入的产出效率。对于创新来说,更为重要的是“机遇”,即创新的潜力,而这与待开发的知识池相关,即那些等待转化为过程和产品从而实现市场价值的存量知识。存量知识的规模是内生的,每一个从事研发和学习的个人或企业,既对知识池有所贡献,又从中获取既有的存量知识。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制度形式圈定本属于公共产品的知识;或者说,实施知识产权制度使得他人能从中受益的知识池规模下降。与此同时,每一项未授予专利的创新则会扩大知识池的规模,支持他人进一步创新。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和保护力度决定了每项创新活动对存量知识池规模的影响,或者说对技术机遇的影响。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打破公共知识池的平衡,创新活动对其产生的增量减少,同时还不断从中获取并开发既有存量知识,知识池的规模由此而不断缩小,技术创新机遇也将减少。
其次,在动态中R&D投入的创新产出效率又会直接影响到R&D投入决策。面对技术创新机遇的减少和可能的创新产出效率下降,企业很有可能选择减少R&D投入。为此,IPR保护程度与R&D投入之间的关系也是不确定的,这在实证上也得到了验证。
最后,在知识产权保护过于严格条件下,既有创新企业的垄断地位被强化,高额的垄断利润很可能降低其进一步创新的动力,历史上也不乏此类事例。1894年,美国授予爱迪生在电灯领域的专利权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在此后11年内该领域的技术进步几乎停滞。
2.知识产权制度与FDI及跨国技术转移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会通过FDI及跨国技术转移,影响技术创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作为WTO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世贸组织成员统一建立起最低标准的IPR保护制度。现实中,发达国家有着更为先进的技术和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完全能够达到TRIPs要求;TRIPs签订后,是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发展中国家所必须面临的权衡和抉择。由于资本和贸易的跨国流动,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将通过FDI流入及相伴随的跨国技术转移,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产生影响。
通常,发达国家在技术上比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优势则在于低劳动力成本。母国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降低成本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而东道国企业模仿跨国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形成跨国公司子公司和东道国企业相互竞争的格局。在上述格局下,随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本土企业模仿成本将上升,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利润也将增加;这样,跨国公司内部技术转移步伐将随之加快,会有更多FDI和高技术从位于发达国家的总部转移到东道国的分支机构。在此过程中,发达国家一般来说都是受益者。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FDI和跨国公司内部技术转移加速对其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则有很大不确定性,与其本土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再创新能力、人力资源禀赋、市场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
对于人力资源禀赋、技术吸收能力较弱的国家来说,虽然跨国公司转移过来更多技术,但缺少必要的承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仍然难以提高。而对于自身技术吸收能力较强的国家来说,虽然单项技术的扩散速度由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降低,但由于带来更多的技术转移,整体技术创新反而可能加快。
3.知识产权制度与信息披露及扩散
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推动作用还表现在相关制度框架下,特别是专利制度框架下,所形成的系统性的信息公开披露机制。知识产权制度既保障创新活动的回报,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知识的获取和扩散。因为专利声明中的相关信息能够为其他潜在的发明人所获取。公开披露的专利信息,能够实现全球范围内技术信息的互通和共享;全面收集、分析关联领域的专利信息,有助于创新主体更好地把握本领域技术发展动态和方向,从而有效配置创新资源、避免重复投资,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信息披露和扩散推动创新和增长的作用机制在实证中也得到了验证。Moser(2013)分析1851—1915年英美两国博览会的创新产品数据,发现专利信息披露制度(相比各种企业内部的技术诀窍)明显促进了技术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叶静怡等(2012)基于中国发明专利数据的计量分析,也支持“专利信息提前公开有利于优质技术传播”的判断。
4.知识产权制度与企业融资能力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从而缓解创新企业普遍面临的资金约束,有助于企业再创新,进而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增长。
在现实中,知识产权授予对创新主体的生产经营也是一种隐性背书,而且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业务的广泛开展,获得知识产权的创新主体还能充分利用这项无形资产对外进行融资,缓解企业从事创新活动过程中面临的资金约束。
一方面,创新主体拥有的每一项知识产权授权,都是包含特定价值的无形资产。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评估手段和风险控制水平的提升,围绕知识产权开展的质押融资业务日益增多,为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创新企业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包含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主体的一种正面肯定和隐形背书;这种来自政府权威机构的肯定和背书,对于创新企业吸引风险投资也有着很大的帮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具有更高专属收益权和市场价值,企业融资能力也将随之而提升。
5.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作用效果的其他因素
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和增长作用的效果有时还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
一是国家(经济体)的发达程度。通常经济体发达程度越高,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正面作用越明显。相对于欠发达经济体,发达经济体无论是创新起点还是创新要素,都具有明显优势;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增强激励,使更多创新资源不断投入到创新资源当中。
二是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的长短。比如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短期内会抑制对先进国家的模仿创新,但长期可能就有利于国外技术的传播和本土创新能力的培育。
三是知识产权制度对不同类型创新活动所产生的影响是有所区别的。在渐进式创新特征明显的领域,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通常会对跟随者或后续缓解的创新活动形成较大阻碍;然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可能推动后来者另辟蹊径,从而诱发颠覆性的激进式创新。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作用的阶段分析
技术创新的过程与一般的生产过程不同。一般的生产过程纯粹是实物产品的产出过程,而技术创新过程不仅仅产生出实物产品,更主要的是体现在新产品上的新技术,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对于创新主体以外的其它竞争者而言,他们会被新产品所产生的高额利润所吸引对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和物理化学分析等,以获取生产技术并制造相同产品进入市场,从而夺走一部分市场。因此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保护这些无形知识资产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对创新主体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无法收回其预期的投资。
关于技术创新过程,长期以来人们一直以引发技术创新活动的诱因为标志,将其分为技术推动模式、技术发明为诱因、需求拉动模式,但无论哪一种技术创新几乎都包含技术研究、产品开发、技术引进与商品化四个阶段。
1.技术研究阶段
在技术研究阶段,科研立项是关键。在科研立项中利用好专利文献这一战略性技术极有利于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科研起点,加快科研速度。因为知识产权可以给创新主体提供三方面的素材:①以技术为中心,提供某一技术领域的重点和空白点及相关替代技术。②以申请人发明人为中心,提供技术开发的形式和其它企业的开发状况。③以时间为中心提供某项技术的来龙去脉。事实上,创新主体若合理地利用知识产权还可有效地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一个产品的开发研制,可能有很多人在同时进行,甚至是他人己经申请了专利,如不能全面准确地掌握专利信息就无法全面了解技术动态,对哪些属于公有技术,哪些属于别人的知识产权一无所知,这样极易落入别人的专利陷阱,使自己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研制出来的产品却是早己被别人申请专利的侵权产品。在进行技术研究过程中,许多研发主体习惯于在研究尚未成功阶段,便急于发表论文或交流学术成果。这种做法极易导致因技术内容公开而失去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可能,很容易被竞争对手作为借鉴,将其稍作加工改进作为自己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合法的“窃”为己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做好技术保密工作,不失为一种知识产权前期保护的好办法。
2.技术引进阶段
技术引进过程中,前期主要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弄清欲引进技术的情况,为决策及随后的谈判提供依据。主要任务是通过分析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的变化,了解该类技术发展沿革、先进程度及其发展趋势,通过价值分析决定是否引进;分析欲引进技术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判断引进技术的复杂程度,从而推断出本企业对该项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和再开发能力;分析欲引进技术的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效性及地域范围,对引进技术的价格做到心中有数,为谈判定价提供依据。
技术引进后期的二次创新中,知识产权制度主要表现在对创新成果实施专利申请及专利权利用上,目的是垄断技术,控制市场,形成后发优势。
3.产品开发阶段
产品开发即中试阶段也是技术创新理论向实践飞跃的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防止同类企业在了解技术状况后,抢先使用同样工艺或产品占领市场获得优先权利,或同类竞争主体抢先注册相关知识产权,使研究者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化为乌有。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使创新成果获取法律保护,是对新技术产品开发安全进行的有效保障。有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总是等到研究成果处于十分成熟时去申请知识产权。这样,往往会被同时在进行此项技术研究的竞争者抢先申请。知识产权的归属并不一定属于最早研究并最早出成果的创新者,而是归于最先申请的创新者。为了防止自己的研究成果失去产权价值,优先申请注册相关知识产权在产品开发阶段显然重要。
4.商品化阶段
在技术创新商品化阶段亦即技术创新成果扩散阶段,更加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保证其商品化过程的完成。新技术产品的商业化上市,要最大限度地占领国内外市场,就必须保证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持有自己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如果这些新技术产品尚未权利化,不仅会失去市场占有,甚至会被诉诸法庭。因此技术商品化阶段,加强对新工艺、新产品的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是重点。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所保护的客体虽然不同但在特定的情况下又存在一定的交叉关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系统工程,仅仅应用某种知识产权的保护手段,往往不能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而根据不同的情况,综合应用多种法律途径保护知识产权是势在必行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一项新产品的开发运用,其方法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结构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外形及包装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要时还可保留部份技术秘密以增加保护的实际效果,再加上商标申请,这样足可以使该产品拥有一个知识产权立体防卫系统,起到交叉保护的作用,使侵权者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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